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办法》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办法》印发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我省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林业生态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主要是有关形势和要求发生了变化。一是按照机构改革精神,新增了国家公园管理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职能;二是2020年4月,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对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原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生态护林员补助和国家公园补助转列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并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更名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三是《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针对上述部分情况,此次将统一进行修订。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第十六条要求: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直部门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办法名称修改为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新增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国家公园补助的内容、分配方法等管理要求。
(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将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内容纳入《办法》,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管理总体要求、绩效目标设定、上报、审核、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进行规定。
(三)在办法中增加向贫困地区倾斜、政策实施期限等,增加贫困县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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