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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省财政厅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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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大数据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的通知

黔财工〔2021〕49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我省大数据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数字经济成长,重点支持引领性、应用性、支撑性大数据项目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引入竞争、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大数据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支持新型数字设施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三)支持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产业监测、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共性支撑部分)、安全保障、会展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产业基金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四)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创新创业平台。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支出;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融资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除分期项目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以奖代补。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的应用创新项目;对大数据企业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产业基金。支持设立大数据产业基金,采用参股投资子基金及战略性项目直投等方式,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和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三)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融资风险补偿。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承担大数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五)政府购买服务。省大数据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购买相关公益性、公共性服务。

(六)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九条省大数据局建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项目单位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第十条省大数据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

逐级申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

直接申报。以下情形,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平台、示范园区、省级重点企业、省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4)由基金管理人推荐的重点拟投资企业;(5)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在我省辖区内(购买服务项目除外);

(三)财务制度健全,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四)信用良好,项目申报前未列入贵州省“信用云”黑名单;

(五)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六)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大数据发展规划;

(七)具备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资料:

(一)组织申报部门文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三)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和资金筹措计划。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省级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

入库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且项目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申报项目需经评审通过后方能入库。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省大数据局依托“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建立专家库,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和公开。

按程序确定支持或投资的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省大数据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拟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责任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6月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指标的50%,9月底达到调整预算指标的90%。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将预算指标下达省大数据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分账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实施,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特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审批。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审批。

(三)直接向省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直接向省级申报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大数据局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或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规范项目审核推荐机制和实施项目督查机制,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大数据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以基金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制度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省大数据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期为2021—202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黔财工〔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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