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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工业产业专班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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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工业产业专班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21〕43号


省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

为加强贵州省十大工业产业专班工作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贵州省十大工业产业专班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1年4月29日


贵州省十大工业产业专班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十大工业产业专班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1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十大工业产业专班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条工作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精打细算、力求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工作经费预算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下达预算、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负责编制报送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管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三章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工作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费用性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经费: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行使其职能所需的除人员经费之外的办公费、宣传费等其他经费支出。

(二)委托业务费: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围绕十大工业产业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行业调查、行业调度、专项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三)会议费: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围绕十大工业产业召开的相关会议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执行《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四)培训费: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围绕十大工业产业开展相关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等,执行《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五)差旅费: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人员围绕十大工业产业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执行《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六)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十大工业产业各工作专班围绕十大工业产业任务直接发生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费。

(七)经十大工业产业领衔省领导或总协调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支出。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应当对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的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的支出;

(六)其他与十大工业产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工作经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编报,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的来函要求,经审核使用方向和绩效目标后,拨付工作经费。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工作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工作经费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确需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规定对工作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认真开展事前项目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使用工作经费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政策期满后视实施情况、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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