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财政政策文件库
【已失效】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

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21〕25号


各市(州)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精神,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1年3月16日


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精神,构建“煤—电—网—用”产业链利益紧密联结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煤调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煤电运行调节工作及促进煤电要素保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煤调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以量补助、事后奖补、完成即补”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煤调资金由财政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煤调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煤调资金的下达拨付工作,监督煤调资金的使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调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调度统计和监督检查,发布煤调资金申报指南,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五条煤调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通过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符合规定、完成任务的有关地方和企业。

(一)支持范围。

1.全省省调火电发电企业;

2.供应电煤的煤炭企业;

3.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地方政府;

4.承担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的地方政府和国有煤炭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

5.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从煤调资金列支的其他事项。

(二)奖补标准。

1.对上一年度11月底存煤达到季节存煤目标的发电企业,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鼓励发电企业增加采购电煤中长期合同以外的市场煤发电,对上一年度采购的省内外高热值煤,按3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外高热值煤补贴量以2020年为基数,从2021年开始每年补贴量递减20%,到2025年不再对省外高热值煤进行补贴;

3.对上一年度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炭企业,按8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

4.对上一年度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地方政府,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奖励;

5.对上一年度完成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的有关地方政府和国有煤炭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6.省人民政府对上述补助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需列支事项。

1.第三方中介机构项目核查费用。省能源局为开展煤电要素保障工作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按照规定通过煤调资金予以列支;

2.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从煤调资金列支的其他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季节存煤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为贵州电网省调燃煤发电企业;

2.企业11月底存煤量达到省下达的季节存煤任务要求;

3.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高热值煤采购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为贵州电网省调燃煤发电企业;

2.采购的省内高热值煤综合热值达到5500大卡以上,采购的省外高热值煤综合热值达到5000大卡以上;

3.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应急存煤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应急存煤任务的地方政府和企业;

2.存煤达到省下达任务要求;

3.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的煤炭企业;

2.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

3.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根据煤调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节点前报送省能源局。

第九条  省能源局根据煤调资金预算安排及企业申报情况,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补助范围、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条件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省能源局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完成即补”原则,将资金下达拨付到市(州)财政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市(州)财政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煤调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各地要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煤调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及能源企业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认真开展事前项目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

第十七条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其开展相关工作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县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煤电运行调节工作及促进煤电要素保障等方面适当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政策实施情况、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9〕9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