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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省财政厅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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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大数据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21〕8号

各省直部门:

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


附  件

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26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按照现行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机制,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的资金。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由项目承建单位先行投资建设和运维,省大数据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批次进行采购。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计划清单管理,遵循整体规划、统筹管理、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推进我省“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四条建设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合规、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法分配。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建立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省级部门信息化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建设资金支持。

第六条  促进项目预算精准编制,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基本单元,严格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审核,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省大数据局征集项目需求,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下级单位项目,对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建设资金项目储备库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做好省级政务信息化相关工作的实施,收集省直各部门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按照部门信息化大系统的建设思路,从立项依据、项目可行性、实施条件、经费测算、预算绩效、执行进度等方面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评审后入库。遵循保重点、守底线,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结合省财政厅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建议,形成省级年度计划,按程序提交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预算规模,会同省大数据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年度计划安排预算,统筹项目资金纳入省大数据局部门预算管理,自主项目资金分别纳入省直各部门预算管理。

省直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按照部门信息化大系统的建设思路,结合业务实际需求申报项目入库,编制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年度计划,履行用户单位职责和全面绩效管理责任,积极配合项目承建单位编制年度服务方案,按照预算安排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建设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数据平台,省直部门的云资源服务费、政务业务管理系统、政务业务服务系统、政务数据资源库及信息基础设施等。

鼓励省直各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细化项目需求,尽早完成项目评审,从建设资金中安排适当前期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列入建设资金支持范围,不得单独或捆绑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各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一)应当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购置及维护、办公水电费、办公家具、办公电脑、耗材、手机或固话及其通讯费、办公相关短信费等。

(二)属于部门业务工作范畴的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系统、平台或网站开展的业务管理、内容采编、宣传推广等业务运营支出。

(三)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涉及的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对于应急通信保障车辆等需要前置审批的特殊装备,由省直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明确经费来源后再予以实施,其中建设资金只保障特殊装备配套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省级统建、省市共用”原则建设的项目,需划分省级和市(州)支出责任。省级承担省级平台统一购买建设和运维服务的费用,市(州)承担分平台购买建设和运维服务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市(州)支出事项不得纳入省级财政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的拨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年度中一般不得新增建设项目。省直各部门新增需求项目,由省大数据局按程序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库,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统筹安排。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临时安排确需在当年实施的项目,由省直各部门向省大数据局提交申请,并经评审后,由省大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增补列入当年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省直各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原则上每年6月底建设资金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指标的50%,9月底达到调整预算指标的90%。省大数据局应当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统筹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因用户单位原因影响建设资金执行进度的,可以推迟或终止实施相关项目,相关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年度计划中其他项目,加大支持高效项目,压缩低效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服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和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异常变化、产品参数调整、技术革新及政策调整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可按程序纳入年度计划的其他项目资金保障。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资金使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省直各部门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未制定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入库和安排建设资金。同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建设类项目在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组织绩效自评,运维类项目按年度组织绩效自评。

(二)省大数据局统一编制建设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加强总体绩效运行监控,主要包括实施项目数量、建设质量、建设进度、用户满意度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用户单位需求和使用情况、云工程建设成效”与“项目建设单位服务水平和质量情况”的双向评估,按年度实施建设资金总体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省财政厅加强对建设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在省直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省直各部门在对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中,要树立部门大系统的理念,充分考虑远景规划与近期需求的关系,结合自身信息化实际加强统筹,按照“整合共享、厉行节约、保障急需”的原则申报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超前建设。

第十八条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安全、可控的要求,推动数据库、操作系统、服务器芯片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国产化替代。同时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集约共享的要求推进实施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项目,避免浪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结合省级财力和省直各部门需求,提出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局在年度计划内按程序进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得超计划安排项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对执行不力、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方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冻结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不列入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不安排建设及运维费用。

第二十三条涉及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至202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件条款与此前发布文件冲突的,相应条款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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