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省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应用、及时纠偏”原则,由省财政厅组织、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分级实施。
第四条 按照绩效监控方式分为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
(一)日常监控。预算部门(单位)通过建立绩效跟踪机制,对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常规性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二)重点监控。根据需要,省财政厅在预算部门(单位)日常监控的基础上,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问题严重的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
(二)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三)根据需要,在预算部门(单位)日常绩效监控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实施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六条预算部门(单位)是实施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谁支出,谁负责”原则,省级预算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支出绩效实施监控,组织、督导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监控。
(二)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并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三)实施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等所有预算项目支出。
第八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监控。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监控。主要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实施进度和质量、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监控。
第四章 监控方法
第九条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条按照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一条预算部门(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全周期绩效监控,每年8月,集中对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形成报告报省财政厅。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附件1-1)和《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附件1-2),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形成报告,于8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处室和绩效管理处。绩效监控信息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预算部门(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快慢、绩效水平高低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整预算,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并填报《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调整表》(附件2-1)和《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调整表》(附件2-2)。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整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应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预算支出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
1-2.省对下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
2-1.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调整表
2-2.省对下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调整表
附件:
1-1.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
1-2.省对下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
2-1.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调整表
2-2.省对下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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