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建议等。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照绩效评价形式,分为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评价结果报告与公开、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等。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
第五条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自评完成并确定评价结果后,应及时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落实整改。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并确定评价结果20个工作日内,以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绩效评价报告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督促其整改。
第七条被评价部门(单位)根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以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报告的形式报省政府,同时送财政部门。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八条按照“谁评价、谁报告”原则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要求,预算部门(单位)每年按规定时间将本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等部门抽查、决策、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完成绩效评价后,应及时将绩效评价情况向省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向省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果、存在问题,结论和建议,以及整改要求等。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选择部分或全部绩效评价报告随同部门决算报省人大审议。
第十一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预算部门(单位)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评价得分和等级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
第十三条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在安排年度预算和调整政策时,应当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要求,统筹支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重点投入以脱贫攻坚“四场硬仗”为重点的、污染防治和乡村振兴战略。兜牢底线,全力保障改善民生。调优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绩效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整改,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十五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督促整改、公开信息和分级分档增减预算、优化结构、调整政策和项目等方式实施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为优的政策和项目,根据政策导向、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予以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优化调整。
(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为良的政策和项目,根据政策导向、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予以保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优化调整。
(三)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为中的政策和项目,根据政策导向和财力情况,原则上减少安排预算资金。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优化调整或取消相关政策和项目。
(四)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为差的政策和项目,根据政策导向,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和程序暂停安排预算资金或取消相关政策、项目。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对未按预算批复内容执行,预算部门(单位)内部自行在项目与子项目间调整资金用途超过项目总金额30%的;存在项目间或单位间挪用资金、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绩效评价确定为差等级的,对其实施绩效问责,按规定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对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预算部门(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收回年度未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的预算资金,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资金;
(三)依照有关规定公开信息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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