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管理,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一)财政支出事前、事中绩效评估。
(二)财政支出事后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财政厅选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力实绩和信誉优先原则。省财政厅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财政厅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第三方机构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第三方机构。
(三)兼顾市场培育原则。省财政厅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拓宽渠道,利用多种组织形式,鼓励更多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绩效评价工作;鼓励拥有先进理念、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绩效第三方机构做大做强,发挥引领作用,多方位培育绩效评价市场。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省财政厅应聘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格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必要的业绩和经验。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五)根据需要合法合规设置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必要时,省财政厅负责建立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第三方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第三方机构入库、业务质量跟踪和退出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在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招标中中标的第三方机构,自动进入机构库。完成年度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后,自动退出机构库;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即时自动退出机构库。
第七条 机构库将记录第三方机构的基本信息、承担绩效评价业务情况、省财政厅的反馈信息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培训情况等信息,作为以后年招标、入库、聘用等参考依据。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全过程委托和部分环节委托。全过程委托的,省财政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部分环节委托的,省财政厅应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
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价目的、范围和内容,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要求,确定对第三方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结合第四条的选聘原则,合理选聘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省财政厅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根据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评价费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支付评价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督促第三方机构成立专门评价工作组(室),评价工作组(室)应由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对评价工作组(室)的构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组(室)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审核通过后第三方机构应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室)成员的稳定。
对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省财政厅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要求第三方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评价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及要求报备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要求第三方机构按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必要时,征询被评价单位意见。
省财政厅应对第三方机构撰写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省财政厅应要求第三方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一般应为绩效管理专家、行业领域专家等。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审验收,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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