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黔财资环〔2025〕42号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5〕3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第二批)7080万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请将该项资金支出列入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50399其他资本性支出”;省对下请将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入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市(州)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监督管理。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三、请严格按照《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1〕69号)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第二批)安排情况表.xlsx
2.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xls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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