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21〕4号
贵阳市财政局、税务局,观山湖区财政局、税务局,贵州省扶贫基金会: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要求,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为2020至2024年)。请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依法对其当年符合下列范围的免税收入进行申报;当年不符合免税范围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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