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近日印发《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规定:一是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二是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照不同草地类型,分别为低地草甸类2600元/亩、热性灌草丛类2700元/亩、暖性灌草丛类2800元/亩、山地草甸类3000元/亩。三是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缴、退费及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内容。四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的发布有利于促进我省草原资源合理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细化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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