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的通知(黔财农〔2020〕284号)
字号: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的通知

黔财农〔2020〕284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78号),现提前下达你们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6075万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1年“213050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资金使用单位落实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

三、各地要完善资金使用及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建设,加强项目论证,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下大力气解决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问题。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盘活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四、各地要强化监管,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附件: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安排情况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