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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的通知(黔财农〔2020〕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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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国有贫困农场)的通知

黔财农〔2020〕285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78号)精神,现提前将2021年中央财政扶贫(国有贫困农场)资金756万元下达(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国有贫困农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各地要强化监管,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各地要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报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园区农垦处:赵 颖  0851-86578375

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    葛 磊  0851-85285075

省财政厅农业处:        高子媛 0851-86815311

附件:1.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安排情况表

2.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绩效目标分解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预算绩效目标分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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