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国有贫困林场)的通知
黔财农〔2020〕286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自然资源)局,省龙里林场: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7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1354万元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1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并将统筹情况报省林业局备案。
四、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建设任务如期并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省级国有林场补助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黔林营通〔2014〕203号)要求,将自查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等相关资料报验收单位。市(州)、县属国有林场项目由所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直属国有林场项目由省林业局组织验收。
附件: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安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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