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0〕282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扶贫办(局),省扶投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78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27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883,603万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精神,到县资金重点用于扶贫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的支持力度,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政策要求,迅速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扶贫项目,突出对深度贫困地区稳固脱贫成效的支持力度。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抓紧完善2021年度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的建设和动态调整,进一步加强项目评估和论证,充实储备一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为制定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夯实基础。编制县级2021年项目计划,要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中选择和安排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开工率。进一步改进资金使用方式,下大力气解决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问题,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盘活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五、各地要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对扶贫工程项目质量开展排查梳理,全面加强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围绕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按照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七、请各地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扶贫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扶贫办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2020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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