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20〕239号
榕江县、从江县、沿河县、晴隆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确保你县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预〔2020〕250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46,500万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0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
二、此项资金重点用于你县补齐脱贫攻坚短板、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带动就地就近就业等方面。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关于精准使用“9+3”贫困县脱贫攻坚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预〔2020〕83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严格实行县、乡级财政报账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你县要强化监管,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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