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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告2019-2021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增补结果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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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20—2021年贵州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拓宽和丰富我省政府债券承销范围,切实推进贵州省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增补2019—2021年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根据近期金融机构申报意愿,现增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附件1)为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一般承销商。

请上述1家银行和3家券商金融机构,于11月12前和贵州省财政厅完成“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承销协议”(附件2)的签订。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

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增补地方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

一般承销协议

甲方:贵州省财政厅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省政府大院7号楼

乙方:

地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及地方政府公开债券发行的其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在中国境内发行,由乙方作为承销商参与承销的记账式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其承销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二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确定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方式及招投标规则。

2.根据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计划,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发行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等。

3.对乙方承销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不迟于各期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甲方门户网站发布当期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招标发行规则、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情况、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和债务等情况。

2.在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发行费。发行费率按当年的《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兑付办法》执行。

3.甲方在公开债券发行相关信息公告中,应明确乙方2019—2021年度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一般承销商资格。

4.在公开债券还本到期日前,甲方应通过指定网站,按年度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5.不迟于公开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

6.对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政策进行解释。

7.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公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公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确保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能够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各公开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三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1.与甲方商定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承销协议的条款内容。

2.对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工作,包括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竞争性招投标,按中标额度直接承销当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

4.按照当年下发《贵州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规定,获取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费。

5.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发行信息。

6.可在其他相关业务宣传及合作中,使用“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一般承销商”这一称谓。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开通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2.按照当年的《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满足单期贵州省政府债券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2%、100%的规定。

3.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代投标。

4.按照每期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确定的承销额度及缴款时间向甲方缴纳发行款;提供公开债券发行费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和开户行等信息。

5.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甲方通报,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定期向甲方提供市场分析报告。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除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4款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支付违约金,由甲方先从应拨乙方发行费中抵扣,发行费不足以抵扣部分,由乙方及时缴纳。

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承销义务。

2.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3.超承销额度分销,或向2019—2021年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4.伪造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账务记录,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规定,甲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贵州省政府公开债券承销商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协议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公开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及流通转让政策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乙方可由在贵阳的分行(分公司)签署本协议,并附总行(总公司)委托在贵阳的分行(分公司)签约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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