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20〕139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扶贫办(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扶贫办(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0〕1号),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3700万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0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本次救灾资金的安排原则按照各地上报的救灾报告以及省应急厅提供的《贵州灾害评估专报》受灾情况参考,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倾斜。生产救灾资金优先安排目前适宜种植、养殖等见效快的项目,以弥补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支持受灾贫困群众生产自救,促进受灾贫困地区的生产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安排的项目应从县级脱贫攻坚库选择,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规避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
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完善资金使用及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建设,加强项目论证,提高产业项目占比,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下大力气解决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问题。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
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强化监管,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七、请各地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扶贫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省扶贫办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生产发展救灾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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