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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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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0〕103号

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分别下发的《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12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奖励部分)的通知》(财农〔202017号)相关要求,现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42000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0“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0“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9+3”贫困县区中的晴隆县、榕江县、七星关区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206,各地可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

三、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以及《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扶通20207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并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规定,由贫困县按照制定的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以及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统筹整合管理使用,资金安排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六、请各地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扶贫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扶贫办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奖励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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