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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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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的通知


黔财农〔2020〕80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民宗委(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推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1号)、《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20〕号),现下达你市(州)、县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0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将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贵州省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并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市(州)汇总,各市(州)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汇总项目安排情况报省民宗委备案。

三、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附件: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宗委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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