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的通知
黔财农〔2020〕82号
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办(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扶贫办(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扶贫办(局):
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20〕5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1号)和《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20〕13号)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283572万元下达(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0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改革有关要求,迅速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扶贫项目,突出对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地区以及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和贫困革命老区的脱贫攻坚支持力度。
三、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并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年度动态调整,强化项目论证,严格入库审查,提高项目库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快项目实施各项工作,确保项目早日开工实施见效。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落实管护责任,避免“重建轻管”,确保扶贫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对扶贫工程项目质量开展排查梳理,全面加强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围绕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按照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七、请各地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扶贫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扶贫办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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