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省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19〕19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有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职业教育工作,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规定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pdf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精神,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支持各地扎实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职业院校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实施继续教育的有关法人单位。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划、项目引领、合理安排、重点突出、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州)、县级财政、教育、人社等有关门部门以及各级学校,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职责、财力状况、项目规划以及项目实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本级财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有关机构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支持新建、改扩建职业院校校舍及附属设施。
(二)配置教学实训设备、图书等设施设备。
(三)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改革发展、脱贫攻坚项目、质量提升项目、科研项目、课程开发、技能培训、教师培训、项目评审等经费。
(四)举办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有关活动、大赛。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学生补助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利用省级专项资金购买建设用地、偿还债务。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和省属学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当年省级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现代职业教育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州)、县级财政、省属学校主管部门安排实施职业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县级政府会议纪要等。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州)、省属学校和单位,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结合工作目标,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因素法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以各校在校生数、地方人均可用财力、是否集中连片特困县、是否深度贫困县、是否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教育数等为权重指标,同时统筹考虑各地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情况、招生完成情况、办学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资金管理情况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技能大赛、脱贫攻坚、重要技能培训工作以及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任务和重要活动开展的奖补等,项目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与支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文件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2020年起,省财政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市(州)财政和省直属职业教育院校,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三十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有关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并逐级审核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市(州)、县级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合规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各类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编制的资金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审核省属学校、各市(州)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部门职责权限,对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下划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产生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清理资金使用情况。若有结余资金,应及时清理上交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汇总,逐级将结余资金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七条 实施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校舍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确保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人社部门、省属学校等相关部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学校等相关部门编制的工作计划将作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部门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学校和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业务分工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等,切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资金使用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省级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07年下发的《贵州省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教职成发〔2007〕3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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