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黔财综〔2019〕90 号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19〕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市(州)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贫困程度等因素,现下达你市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见附件1),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支持重点,合理分配资金,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专项资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县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市(州)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居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
2.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居民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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