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9〕220 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预算资金的通知》(黔财预〔2019〕176号),经研究,现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11,595.7万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9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9年“2130599”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此笔资金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畜混居整治,资金安排的项目应从县级脱贫攻坚库选择,强化项目精准实施和风险防控措施。
三、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强化监管,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六、请各地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扶贫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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