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务,是省委、省政府五个专项治理的重要一环。按照《贵州省2018年度脱贫攻坚存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黔党办发〔2019〕11号)要求,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清查核实,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从督查情况看,项目管理不规范、结算拨付不及时、资金使用不精准、统筹整合不到位、联结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有效解决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上述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资金保障
(一)省级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近年来,在中央继续加大脱贫攻坚投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坚持把脱贫攻坚摆在优先保障的位置,不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达到中央“省本级当年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要高于中央当年安排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中央预算安排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要高于30%”的考核要求,坚持扶贫资金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省级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以上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市县级全力保障扶贫资金投入。针对个别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离中央和省的既定目标还有差距的问题,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黔财农〔2018〕242号)等要求,全力保障扶贫资金投入,确保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额度。
(三)确保扶贫资金及时下达。针对部分省直部门和市县仍存在指标下达不及时、资金未分配到部门、项目绩效目标未及时录入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级在收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至市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各地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及时下达相关资金。下级部门和资金项目方应加强跟踪查询,监督资金下达。
二、聚焦重点问题,有效解决扶贫资金闲置
针对项目前期规划不足,造成无项目可安排、项目推进慢造成的资金闲置问题,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依据当期获得的资金额度,提前拟定2020年脱贫攻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解决项目实施慢导致资金拨付慢的问题。
(四)及时收回、处置闲置资金。对长期未安排到项目的闲置资金,县级财政要及时收回本级预算,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重新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对项目实施缓慢、“半拉子”工程造成的闲置资金,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成立专项调查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实无法实施的要及时终止,收回剩余资金;有效益且实施效果较好的,因项目超概算造成的资金缺口,要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再评估,并按程序追加预算。对项目已完工,未结算而造成的闲置资金,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可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依据合同进行结算。除工程合同有约定外,不得等待审计结果出来后才进行结算,也不得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必要依据。结算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手续。对历史遗留的扶贫项目闲置资金,各县要认真清理,形成清单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分门别类一次性清零销账。
(五)规范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使用。受帮扶市县要按照上一年的资金额度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协作资金要重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建设。市级不得截留挪用协作资金。
(六)加快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结算进度。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要对全省所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县要抓紧推进,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竣工后迟迟不结算导致资金闲置的县,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要进行综合统筹,可将该县闲置资金调入到项目实施快、结算进度快、资金缺口大的县,对调出县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该县自行解决。
(七)建立约束机制。省级以上(含省级)对扶贫资金开展的审计、巡视、脱贫成效考核、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闲置一年以上的扶贫资金,中央和省级资金按原渠道将预算指标收回到省级,省级将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得好的县。
三、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扶贫资金高效运行
各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规划项目,项目安排要与资金总量相匹配,要坚守脱贫攻坚现行目标标准使用扶贫资金,既不脱离实际、拔高标准、吊高胃口,也不能搞虚假脱贫、降低标准。
(八)确保入库项目质量。一是规范项目库建设。按照自下而上的流程建立项目库,做到项目入库“三公示一公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入库项目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和论证,重点对行业标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项目预期效益等进行把关。要按照《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通知》(黔扶领办〔2019〕4号)文件要求规范入库项目类别。二是凡是安排进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各类涉农资金,以及非贫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彩票公益金,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扶贫贷款及相关行业扶贫等资金,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对未脱贫摘帽县,要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底线需求,优先启动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项目。对于已脱贫摘帽县、非贫困县,优先实施脱贫成效巩固和贫困村提升工程项目。三是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认真清理核查入库项目,对未聚焦脱贫巩固需求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对打着扶贫旗号却与脱贫攻坚无关、盲目提高脱贫标准、搞形象工程、产业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全部剔除出项目库。四是对未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未启动的已入库项目,要分门别类做好清理,完善补齐相关手续,尤其是对当前支撑脱贫增收、已安排但无法实施的项目,要及时调整重新安排补充项目,避免“虚假脱贫”。
(九)强化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一是扶贫资金要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项目,切实解决产业项目比例偏低的问题。二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尤其是县级平台公司在脱贫攻坚中的领办作用,政府投资占50%以上或贫困户通过扶贫小额信贷入股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必须由县级以上国有企业承办,防范扶贫资金被不法企业套取、骗取的风险。三是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纽带作用,贫困户入股量化的资金,必须先入股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入股国有企业,即采取“国有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贫困户收益要采取“保底分红+效益分红”的形式,保底分红由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比例执行,效益分红按照贫困户投入资金和资源的比例进行分红。五是量化到户入股的扶贫资金本金及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因入股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动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企业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按规定分类执行项目招投标手续。扶贫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如在贫困村使用扶贫资金实施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不执行招投标手续,但必须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实行阳光操作。
(十一)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一是省、市、县、乡、村各级各相关部门都要做到公告“留痕、可查、可追责”,脱贫攻坚期内要留存好纸质公告公示资料。二是省级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关于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信息要长期保持公开,并定期对门户网站进行维护,确保公告公示链接有效。三是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通过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四是公告公示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未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验收。
四、全面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十二)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要实现两个“全覆盖”。一是资金范围“全覆盖”。扶贫项目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绩效管理。二是管理过程“全覆盖”。要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
(十三)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编制完成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内将下达和执行的扶贫资金及绩效目标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对扶贫资金全过程实施预警监督,避免扶贫资金使用效果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
(十四)强化结果运用。县级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结果要开展绩效自评,对在绩效评价中未履行相关职责,被上级机关点名通报,影响全省绩效目标考核和转移支付的,将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
五、规范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提高集中财力办大事能力
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是在脱贫攻坚期内集中资源支持贫困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特殊政策。省市相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配置权、使用权完全下放到试点贫困县,由贫困县根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统筹整合使用。各贫困县要用足用好整合试点政策,规范开展整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省市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全力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省市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县的指导力度,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有关部门应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到贫困县,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由贫困县自主安排使用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贫困县资金的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进行干预或软抵制,影响贫困县整合推进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贫困县要用好用活整合政策。一是贫困县要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切实防范和严肃查处在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的行为,确保年度已整合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的80%以上。二是贫困县要高度重视整合方案调整工作,根据市州及省级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年度考核要求等强化对整合方案内的项目筛查,将不符合整合资金使用要求及无法实施的项目调出,增加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新项目,对调整印发后的方案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备案,确保年底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的80%以上。三是对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其他相关资金,贫困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十七)整合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整合资金要根据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纳入2019年度整合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六、规范“一卡通”发放管理,切实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为民情怀,加强党对农民直补政策的宣传,通过新折换旧折,在新折上增加补贴名称、主管部门等明晰记录,把相关政策印制在新折上,让党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九)要规范“一卡通”发放,切实解决“一户多卡”的问题。一是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补贴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每个补贴对象,核定拟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通过系统比对,实现每个补贴对象账号唯一,制定补贴发放清册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公示后,将确认无误的清册及补贴发放函一并提供县级财政部门。二是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函及清册开具拨款单,将拨款单、清册一并提供代理金融机构。三是县级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单、清册,2日内将资金发放到指定的“一卡通”账户。同时,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死亡绝户人员账户、半休眠账户中已上账资金的管理工作。四是凡属于补贴到户的资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必须按期按时精准兑现到户。财政要持续加强与公安、扶贫、大数据等有关主管部门“线上+线下”衔接融合,推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智能化、应用效益化。定期不定期对发放数据进行比对,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化精准管理。五是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特殊群体及边远村寨的服务,定期不定期进村、上门为群众办理“一卡通”取款等业务,使群众人不离家、足不出村就能获得所需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七、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监督问责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切实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充实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专项治理工作专班人员力量,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省财政厅围绕我省扶贫工作阶段性目标,组织省市县财政部门有序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切实发挥财政监督检查在惩戒治本中的重要作用,严肃查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二是财政部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上下级、内外部大数据共享融合,利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涉农补贴发放系统等加强监控,合理设置预警指标,实现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全过程实时监控、流程追溯和智能检索的动态监控机制,打造扶贫资金“数据铁笼”。三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
(二十二)严肃追责问责。各级政府及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履行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对未精准落实国家和上级扶贫工作部署和要求、决策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投入不精准、违法违纪违规使用资金、不按照中央及省级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要求使用管理整合资金、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不按照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使用整合资金、将整合资金挪作他用、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影响考核结果、被中央约谈通报的,严格按照《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问责办法》严肃追责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