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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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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教〔2019〕152号

各市(州)财政局、科协,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全面提升贵州省公民科学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全面提升我省公民科学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普经费主要用于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贵州省科协”)统一安排全省科普活动以及贵州省科协机关履行科普职责。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科普经费使用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二)围绕《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坚持择优确定项目、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影响面广、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作用的科普项目或活动;优先支助贫困地区科普事业发展。

第四条 科普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普宣传。主要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

(二)科普展示。主要用于科普展览、展品研制维护更新等。

(三)科普活动。主要用于科普讲座、报告、论坛、会议,科普交流、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

(四)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党政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普工作者的科普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等。

(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

(六)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加强科普场馆、科普大篷车、科普信息化建设等的投入。

(七)表彰和奖励。主要用于根据规定需表彰的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学术交流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开展与港、澳、台、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九)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十)产学研及自主创新活动。主要用于发挥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创新资源与企业的产品转化、市场优势,鼓励包含科研成果转化、产品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活动,以及为加快建设和完善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产业、环境、管理、人才、创新型城市建设等创新研究活动。

(十一)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科协组织建设等。

(十二)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十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科普活动。省科协、省财政厅根据贵州省科普活动实际,确定需开展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科普经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申请科普经费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四)承担科普经费项目实施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落实项目配套经费。

第六条 科普经费的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主办申请。申请对象包括:

(一)贵州省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团体会员及承担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组织和机构。

(二)贵州省各级科协组织。

(三)贵州省科协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四)贵州省公民科学素质纲要工作成员单位。

(五)贵州省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学术活动基地。

(六)贵州省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学校。

第七条 科普经费申请的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请单位要填写《贵州省科普经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向贵州省科协提出申请,同时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贵州省科协归口业务部门。

(二)材料受理:科普经费项目原则每年6月底前申报次年项目,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项目审核:对各申报单位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省科协归口业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涉及“三重一大”的报经省科协党组批准后执行。

(四)项目经费的核拨。省科协财务部门按审核批准的《项目申请书》或省科协党组会议纪要、相关文件核拨。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审批省级科普专项经费预决算和预算绩效;监督检查省级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省科协组织开展科普专项经费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科协负责编制年度省级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择优选用科普项目;根据省财政预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科普项目,监督检查科普经费的使用情况,编制科普专项经费决算,不断提高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开展科普经费绩效自评价工作;公开项目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

第十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和申报具体的科普活动项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如实反映经费使用、绩效完成情况。向省科协书面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专款专用原则,规范支出程序,建立项目台帐,真实、完整、正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入账依据合法、合规。

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变更,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省科协提出变更申报要求。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协根据科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确保科普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依法公开项目资金财务信息,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科普经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科普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鼓励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资金用于科普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问题,由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另行会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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