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的通知
字号:

黔财农〔2019〕75号

财政局、民宗委(社管局、民宗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推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37号),现下达你市(州)、县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 万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9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9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并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市(州)汇总,各市(州)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汇总项目安排情况报省民宗委备案。

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完善资金使用及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建设,加强项目论证,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下大力气解决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问题。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盘活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四、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要强化监管,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附件: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安排情况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宗委

2019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