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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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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建〔2019〕14号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六盘水、毕节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赤水市、习水县、桐梓县、钟山区、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 大工程绩效评价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28日

附件1:

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

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大工程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环境保护修复、山林生态保护修复、湖泊生态保护修复、草地生态系统修复和土地整治,其中,土地整治按照《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乌蒙山区域“兴地惠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综〔2019〕2号)执行。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如实落实配套资金,积极整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环境保护资金、矿山恢复治理资金及水利、农业、林业等各类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参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承诺奖补”分配管理机制。

(一)项目设立绩效目标,细化建设工期,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明确责任主体,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作出书面承诺。

(二)专项资金按照市县项目投资规模、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由省级切块下达,市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

(三)重点向每年绩效评价好、项目推进快、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倾斜。完成绩效目标的全额拨付余下资金,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拨付余下资金,仅完成40%及以下的,余下资金和省级拟配套资金不再拨付,资金下达后三个月内未开工项目,收回已拨付资金,出现的缺口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工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切实体现整体性、系统性,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市县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率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实行月调度,市级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项目进展计划,督促项目实施,每月25日前将项目进度报表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调整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工程项目形成的各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各级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共同管理。要建立资金管理专账制度、联签审批制度、资金核算会计制度、资金报表审查制度和资金风险防范预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山水林田湖草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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