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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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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预算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的规定,现就2018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各部门应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对所有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确保绩效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预算主管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预〔2015〕63号)要求,选择重大专项资金开展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重点对专项资金政策制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安排情况、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二、绩效评价方法

(一)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各部门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项目的二级绩效指标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得分评定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照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二是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评价的总分。评价指标分值计算办法详见附件1《2018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各部门在收集、分析上述绩效执行信息的基础上,形成自评结论,自评结论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改进意见等;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应进行逐条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二)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财预〔2015〕53号)、《关于规范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财预便〔2017〕44号)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灵活选取或自行制定最能体现专项资金特征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评价。对二次分配(或对下转移支付)的资金,要组织做好市、县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逐级撰写、汇总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要有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内容、使用效果,要查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结果应用建议,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履行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核和应用,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分值合理、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抬高分数、弄虚作假。涉及机构改革原部门职能或名称发生变化的由新成立部门负责2018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二)按时报送资料。请各部门于4月30日前通过DBCS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填报《2018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电子数据,开展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的,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到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和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参考提纲见附件2),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附件:1. 2018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2019年1月 2 日

(联系人:陈家庆;联系电话:868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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