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18〕199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扶贫办(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扶贫办(局):
根据《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第二批和省财政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18〕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生产救灾资金)5000万元(见附件),专项用于帮助我省部分贫困地区生产救灾及灾后重建,有效解决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问题。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8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8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通知。
二、本次救灾资金的安排原则按照省减灾办提供的《贵州灾害评估报告》受灾情况以及各地上报的救灾报告,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倾斜。生产救灾资金优先安排目前适宜种植、养殖等见效快的项目,以弥补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支持受灾贫困群众生产自救,促进受灾贫困地区的生产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安排的项目应及时录入县级脱贫攻坚库同一管理,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规避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
三、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强化资金监管,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所有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资金安排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安排情况在本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围绕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按照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五、请各地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扶贫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扶贫办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根据年度脱贫攻坚减贫人口绩效工作目标,统筹兼顾受灾情况,完成年度脱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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