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现将我省未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而直接注销的煤矿的采矿权价款退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还范围
未纳入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单证(采矿许可证)煤矿。煤矿名单由省能源局确定。
二、退还条件
煤矿已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因未参与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被政策性关闭,由省国土资源厅依申请注销了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煤矿采矿权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生产煤矿按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的价款退还。
三、申请资料
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能源局提出的未纳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矿名单;
(二)采矿许可证注销凭证;
(三)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
(四)生产煤矿须提交注销采矿许可证时上一年度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报,需县级国土资源局核实并加盖公章。
四、退还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能源局提出的煤矿名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应退还价款数额,报财政部驻贵州监察专员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按规定比例退库。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