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18〕102号
相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8〕1号),现下达相关市(州)、县(市、区、特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1800 万元(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县、乡级财政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资金使用单位落实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
三、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四、投资计划按省发改委下发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黔发改地区〔2018〕781号)执行。
附件: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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