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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建房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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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农〔2018〕76号

财政局、民宗委(民宗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推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8〕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结转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8〕37号),现下达你市(州)、县(市、区、特区)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万元、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建房补助 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8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8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贵州省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并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市(州)汇总。各市(州)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汇总项目安排情况报省民宗委备案。

三、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附件: 2018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建房补助安排情况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宗委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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