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18〕42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农机)局:
经研究,现将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特色农业产业发展)32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收入列2018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18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下达的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专项200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经县级畜牧及相关部门认定、粪污处置设施设备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户),原则上每个规模养殖场(户)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二是 “一县一业”及泉涌专项1200万元,主要用于根据 “一县一业”和 “泉涌”工程工作方案,开展畜禽圈舍建设、相关生产设施建设以及设备引进等。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和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实施项目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其建设用地不得位于禁养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并按照《贵州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各市(州)和县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汇总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0851-86892514
省农委财务处:党先林 0851-85281757
省农委畜牧局:谢劲松 0851-85284977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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