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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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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农〔2018〕60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委(农业、畜牧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20号)、《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第二批和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18〕11号),现下达你市(州)、县(市、区、特区)2018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 万元(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8“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8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和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积极做好资金项目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尽快编制项目方案报省,并待省审查批复方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五、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方案建设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执行调整和更改建设内容及规模,要督促各实施单位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工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项目建设完成,各地要积极进行自查初验,尽快申请省级验收,原则上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各地要积极帮助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省财政厅省农委

2018年6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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