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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评估检查和总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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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基〔2018〕7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综改办《关于报送建制镇示范试点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农改便〔2018〕3号)》有关要求,各级要抓紧对中央财政支持的三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和总结工作,认真总结分析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取得成效,形成评估检查和总结报告上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范围为2014-2017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426个传统村落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情况。

二、评价对象

本次评价对象为传统村落所在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

三、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内容涵盖组织实施、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成效等五个方面,评价指标体系包括5项一级指标和12项2项指标。

四、评价工作程序及时间

(一)县级自评。县级财政部门作为自评主体,对本区域范围内传统村落名单、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产出成效、存在问题等开展自评,撰写评估检查和总结报告并填报《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评价检查自评表》(附件一)、《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传统村落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于6月5日前报市(州)、省财政部门。

(二)市(州)复审。市(州)财政部门对县级自评结果进行复审,填报本市(州)《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评价检查自评表》,汇总本市(州)《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传统村落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并本市(州)评估检查和总结报告(重点反映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效、存在问题、有关意见建议等内容),市(州)填报表格及文字材料加盖公章后于6月10日前报财政厅基财处。

附件:1.《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评价检查自评表》

2.《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传统村落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包航,0851-86893899)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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