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字号:

黔财会〔2018〕1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均应按要求进行报备。

二、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7);

(六)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8);

(七)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9)。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高度重视,配备专人做好2017年度信息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对各项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2017年度报备将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

省财政厅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将严格按照89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责令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对有民事纠纷的事务所待纠纷调处结束后予以报备。

联系电话:0851-86892931

工作QQ群:52914201(贵州注会、评估信息)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附表.docx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6日

请下载PDF阅读:关于做好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