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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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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资〔201717号


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备案时间

(一)原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二)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

(三)在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发生《办法》规定变更情况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办理注销备案;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可随时到省财政厅办理注销备案。

(六)从外省迁入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向贵州省财政厅办理迁入备案。

二、备案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迁移备案等事项的相关材料可在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czt.guizhou.gov.cn)查询和下载。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应向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备案时请补充提交《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和《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二)在财政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未投入使用前,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迁入备案时,只需提供相关纸质备案材料,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完善并正式运行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自行录入备案材料。

(三)如有其他不明事项或在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咨询或反映。联系电话:86824761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2.备案事项资料清单


20171129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doc

    

   2.备案事项资料清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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