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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印发《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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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原《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16〕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安排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五条 省级财政每年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及有关要求,安排一定数额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全省运用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下同)级财政应结合自身财力,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资金资源,加快项目实施。

第七条 县级政府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责任主体,应统筹中央、省、市及本级安排奖补资金,认真组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实施。

第八条 中央和省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地,主要考虑各地户籍农业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给贫困县的奖补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依据中央和省相关规定对市、县财政部门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负责对县级财政部门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财政机构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套取、虚列和违规使用。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一)村内道路,包括自然村(寨)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二)村内小型水利,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三)人畜饮用水工程,包括村内集中供水设施的购建、主管道的铺设等;

(四)需要村民筹资筹劳的电力设施,包括村、组内街道照明设施等;

(五)公共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和污水排放(处理)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购建;

(六)村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价款及其运输费用等,以实物形式补助到项目点,物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可在本级预算安排奖补资金中,按不高于1.5%的比率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奖补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查勘、评审论证、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技术培训、档案管理、宣传等费用。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支付人工工资、发放补贴、购置交通通讯工具等。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乡级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编报年度奖补资金收支预算、财务决算。县财政、综改部门负责汇总年度奖补资金收支预算、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公示制度。省、市、县、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公示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村委会应依据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公示奖补资金申报、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象为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分配奖补资金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州)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2日印发的《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16〕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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