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法〔2017〕13号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确保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经厅领导同意,决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小组第23次会议上强调,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对有关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标志性、支柱性措施之一,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行为都要坚决制止。为此,厅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自觉从全局高度全面深刻理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
(一)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起草以省财政厅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与其他厅局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属我厅牵头实施的,由我厅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厅局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厅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厅代拟的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我厅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范围。公平竞争审查不局限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厅机关各处室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草案等,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制定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
(三)审查标准。厅机关各处室应当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认真填写《贵州省财政厅公平竞争审查表》,重点对财税政策、政府采购、政府定价、特许经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等事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提请厅领导签批或厅党组会审议。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厅机关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提交厅税政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应当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厅税政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前,对厅机关各处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予进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
四、有序清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厅机关各处室要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其他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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