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工〔2017〕113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 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黔委厅字〔2014〕76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安全监管部门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县(统指: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等市级,各县、区、特区、县级市等县级。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二) 省安监局定期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调度统计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验收工作。市县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同级的项目申报预审、调度统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 省级主管部门(指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属单位项目的申报预审、调度统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煤矿灾害的治理,以及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涉及安全科技研发与应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及其业务保障等相关支撑体系建设;
(三)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 国家支持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项目;
(五) 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项目方式安排。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诚信纳税;
(二)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 项目建设资金有保障;
(四) 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申报信息表(详见附件);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合法性、生产建设规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分析;
3.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实施起止时间及计划;
4.项目总投资,以及资金的构成、来源和使用情况;
5.项目完成后的预期效果,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利润、税收、就业、创新等方面的预期完成目标。
(三) 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 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市县有关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经同级安监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市级安监部门汇总上报省安监局。
(二) 省属有关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省安监局。
第十一条 省安监局根据前期基础情况和专项资金规模,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并通过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原则上6月底应当达到年初预算指标的50%,9月底达到调整预算指标的90%。按程序确定的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收到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安监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绩效作为每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
(一)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建设的资金、进度、质量等事项全面负责,并按照“一项一档”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二)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安监部门或者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或遭受不可抗拒力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专题报送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程序完善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一)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完工情况、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预期效果评价情况等;
2.项目实施前的材料,内容包括项目信息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等;
3.项目实施过程材料,内容包括财务资料、项目管理资料、质量合格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4.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资料,内容包括项目竣工决算资料、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
(二) 市县有关项目单位应当向同级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省属有关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三) 市县安监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并重点核查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评价情况。验收结果应当报省安监局备案。
(四) 市级安监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建设、验收等情况分年度汇总报省安监局。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实施效果、验收与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绩效评价,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县安监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没有实质性进展,或者项目建设超期半年以上仍未竣工验收的,应当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各级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伪造虚假证明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项目难以调整实施的,应当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2017年至2021年,并按《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规定实施管理。本专项资金不再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经贸能源〔2008〕6号)的规定。
附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表
附 件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信息 |
项目承担单位 |
|
所属集团公司 |
| |||
省级主管部门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 ||||
项目所在县(市、区) |
|
生产能力 |
设计万吨/年 | ||||
□核定万吨/年、□技改万吨/年 | |||||||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 |
XX单位(XX)项目 | |||||
项目类型 |
□瓦斯综合治理 □火灾防治 □粉尘防治 □水害防治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技术改造 □安全信息化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应用 □宣传教育培训 □安全监管能力 □应急救援能力 □科技保障能力 □其他() | ||||||
必要性 |
从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简要阐述其必要性。 | ||||||
可行性 |
从实施的现场基础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简要阐述其可行性。 | ||||||
建设内容和目标 |
根据实际需要的建设内容、目标逐项列举。 | ||||||
建设周期 |
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 ||||||
投资构成 |
总投资XX万元。其中,申请省补资金XX万元,自筹XX万元。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市县安监部门 或者省级主管 部门意见 |
|
市县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
| ||||
注 |
1.项目承担单位为煤矿的,以集团公司进行申报,且需提供煤矿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每一个项目,只需勾选1个项目类型。 |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