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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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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工〔2017〕95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主管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现煤炭行业脱胎换骨改造。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17年7月10日

附 件

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精神,为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全力推动贵州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加快建成全国重要能源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从2017年起连续4年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以上专项资金,统筹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我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煤层气、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重点促进煤炭企业智能机械化改造。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能源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智能机械化升级改造。

(二)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直接关闭退出),事故关闭煤矿除外。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电煤保供机制、煤炭区域性市场公共建设;政银企合作专项融资产品。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标准补贴、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除有明确的支持标准外,具体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年度申报指南或专项方案为准。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智能机械化改造。

1.对新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依井型规模和综合机械化工作面数量实施综合奖励:

(1)井型规模奖励:3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90万元,45至9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10万元,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20万元;

(2)综合机械化工作面奖励:给予每个回采工作面150万元奖励,给予每个薄煤层或大倾角回采工作面200万元奖励。

2.对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的矿井分项实施奖励,全面完成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完成智能工作面升级改造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260万元。

4.为鼓励煤矿积极开展智能机械化改造,奖励资金实行退坡奖励办法,在2017年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的,按奖励基数130%给予奖补,2018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15%给予奖补,2019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00%给予奖补,2020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90%给予奖补。

(二)淘汰落后产能。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尤其是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实行差别化奖补标准:

1.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关闭煤矿原则上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7号)并结合我省2016年实施情况进行奖补。

2.对2017年12月底前仍未获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后,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的,奖补标准按规模减半计算。

3.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又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的煤矿: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的,以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按产能100元/吨并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奖部分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获得批复的,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4.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在黔煤矿产能指标置换到外省的不予奖补。

5.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三)煤层气(瓦斯)、煤矸石、矿井水抽采利用。

1.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折纯,下同)。

2.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补贴:除国家补贴外,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5%,省级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5%,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3.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优惠电价政策外,继续享受上述1、2条奖补政策。

4.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贴80万元。

5.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贴500万元。对2017年完成的按110%给予补助,以后每年递减10%。

6.对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由省能源局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7.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省级示范项目,经省能源局认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能源局商省财政厅在每年底前下发下一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调整支持重点,并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策措施。按企业属地原则,各地能源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负责地方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能源局。

第九条 项目申请条件

(一)智能机械化改造项目申请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保留煤矿;

2.符合智能机械化改造验收标准,具体办法由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二)关闭煤矿按国家有关标准完成关闭验收。

1.已完成关闭公示、公告程序;

2.已按国家关闭煤矿标准完成关闭;

3.经县(市、区、特区)、市(州)、省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出具《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关闭验收表》。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申请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开采(抽采)的煤层气以发电、提纯、民用、化工原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2.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

3.建立了煤层气开采(抽采)及利用情况登记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汇总登记和台账管理,有可作为考核统计的原始依据;

4.省级补贴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方式。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监测统计及核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按照省能源局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按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拨付下达至省属煤矿企业监管部门或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省属煤矿企业监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企业或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指标50%以上,9月底前应达到调整预算指标90%以上。

第十二条 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各地能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绩效作为每年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县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2017年至2020年。《贵州省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5〕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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