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资〔2017〕1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方式
在财政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变更实行纸质备案,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后,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备案时间要求
新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财政厅进行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所需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参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及三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所需材料中的有关表格,评估机构可到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拷贝。
四、其他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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