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法 〔2016〕14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的公告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和《贵州省政府法制办 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公布贵州省55家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要求,经清理,我厅现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相关业务的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批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现将审批流程图予以公告。
附件:贵州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贵州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法定审批条件 |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可委托办理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成立有限所或合伙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5、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7、书面合伙人协议或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二、成立分所应提交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受理 :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贵州省财政会计网上对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三、审查与决定 :对网上公示无异议的设立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决定,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颁证与送达 :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45天,承诺时限15天。 |
是否年检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备。 |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
否 |
办事人员 联系电话 |
贵州省财政厅会计处 向静源 0851-86892931 |
是否现场办结 |
否 |
相对人权利 |
可以投诉、申请行政复议。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向贵州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86826660。 |
贵州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相关业务的审批
法定审批条件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第四条 鼓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在临时执业中的业务合作,并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尚未取得临时执业许可证或临时执业许可证已废止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临时执业方面的合作,也不得向其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业务资料。 可委托办理。 |
申请材料目录 |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4、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5、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6、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7、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一、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受理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 三、审查与决定 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颁证与送达 作出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财政部门批准临时执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是否年检 |
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向临时执业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备上年度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附表4)。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应当同时抄报财政部。 |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
否 |
办事人员 联系电话 |
贵州省财政厅会计处 向静源 0851-86892931 |
是否现场办结 |
否 |
相对人权利 |
可以投诉、申请行政复议。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向贵州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86826660 |
贵州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定审批条件 |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将改为备案管理,不再进行审批。 |
申请材料目录 |
无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无 |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无 |
是否年检 |
无 |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
无 |
办事人员 联系电话 |
无 |
是否现场办结 |
无 |
相对人权利 |
无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无 |
贵州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法定审批条件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四条:(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二)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三)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五)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
申请材料目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六条: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一)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三)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五)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另外:还应提供税务机关对合作企业年度纳税情况审核意见。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应补齐)→经财政厅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受理→财政对企业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最后作出是否允许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0日内。 |
是否年检 |
否 |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
否 |
办事人员 联系电话 |
陈明华 0851-86827422 |
是否现场办结 |
否 |
相对人权利 |
合作企业对于财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向贵州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86826660。 |
贵州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已下放至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办理)
法定审批条件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申请材料目录 |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注册登录后提交在线申请,待网审核通过,向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预约现场审核。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查: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35天,承诺时限15天。 |
是否年检 |
是。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
否 |
办事人员 联系电话 |
各级财政部门 贵州省各地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联系电话(见贵州省财政会计网办事指南) |
是否现场办结 |
否 |
相对人权利 |
可以投诉、申请行政复议。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向贵州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86826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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