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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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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按照财政部要求,专项转移支付都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各部门、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目标的编报工作,加强对相关制度办法的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绩效目标深刻内涵、设定要求、审核方式及报送流程等。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编报,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不能因绩效目标管理不到位,造成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困难。

二、切实履行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其中: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共同设定,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由具体实施单位设定,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员办(编报流程详见附件)。

(一)省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履行好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职责。一是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绩〔2015〕1号)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初步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送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后,按程序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贵州专员办”)。二是指导和督促下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后,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逐级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程序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贵州专员办。三是加强与中央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研究建立符合本部门的行业指标体系和专家库,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服务。

(二)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要会同本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设定、审核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程序将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级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和专家库。贵安新区和仁怀市、威宁县请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应用

按照财政部要求,财政部在向我省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省级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施绩效监控管理。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报告。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相应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

(三)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年度或中期(实施期)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将根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情况选取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pdf

相关表格.xls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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