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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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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各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有关人民团体,省工商联,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要求,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现就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标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

二、各级各部门应根据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

(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

三、指导性目录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六大类。二级目录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进行归纳和提炼。

四、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省级各部门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部门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分部门制定指导性目录。

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部门可提出申请,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六、各部门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样式和要求,分别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建议,于2016年7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室。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室会同预算编审和综合处根据本通知第二条,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会同部门联合发文(使用财政对口预算管理处室文号)确定该部门指导性目录。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室负责在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相关公布该部门指导性目录。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有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九、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部门指导性目录的制定、调整、公开以及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十、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110个省级部门及其代码

2. 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0日

附件请点击下载PDF查看: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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