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基〔201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 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9月日
贵州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资金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资金。捐赠、融资、村集体经济等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等管理、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四条 各级财政应本着“民办公助、拾遗补缺、定额保障、逐步提高”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的补助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已建成的农村公共服务管护到位、运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行政村数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对县(市、区 、特区,下同)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下达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在1个月内与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到县;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在1个月内与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到乡财政;乡财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级预算安排补助资金一并划拨到“村财乡代管”账户,填制《贵州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通知书》(附件1,简称“通知书”)通知各村,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分村、分项核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已建成但未安排后续资金保障维护运行的农村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村(社区,下同)内道路、小型水利、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管护;村内垃圾清理、收集等环境卫生保洁管护;村内文体活动场所、停车场等设施维护;村内公示宣传栏(牌、墙)、公益事务代办点等社会事务管理维护;村内农贸市场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管护;村内其他公共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选择确定具体维护项目。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村组人员补贴、村务接待、分发给村民个人等。
第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按照一事一议管理方式,经村民商议确定具体维护项目后,村委会会同同步小康工作队填制《贵州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议事表》(附件2)作为报账必备附件。需预支材料款的,同时填制《贵州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预支材料款凭单》(附件3),可向乡财政机构申请预支3000元以内的材料款。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权归村委会,发生支出后,由村报账员持有效报销凭证,经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向乡财政机构申请报账和清算。
(一)开支1000元以内,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开支1000元(含)—5000元,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三)开支5000元(含)以上,应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各村结余结转补助资金,乡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途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村应急项目;被统筹村的资金应在下年度归还。
第十二条 乡财政机构收到村级报账员的预支材料款申请、资金使用结算等相关凭证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款项等事项。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乡财政机构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对补助资金进行常态化监管。按时上报《贵州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表》(附件4)。
(一)乡财政机构于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至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上报至市(州)财政局;
(三)市(州)财政局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综改办)。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的民主决策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监督委员会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当年实施维护项目的村,补助资金使用结余等情况应在项目结束后5日内进行村务张榜公示;当年未实施维护项目的村,下年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应将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进行村务张榜公示(附件5)。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财政授权市(州)组织绩效考评工作,对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组织抽评,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因素。因考评不合格导致补助资金被扣减的县,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弥补不足。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省财政除相应扣减相关县下年度的补助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年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1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