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评 〔2015〕12号
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存续、备案事项的报备、职业责任保障机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年检中发现的问题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不足。按照财政部令第64号第十一、十二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须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须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检查发现,有2个资产评估机构因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出,导致相关人数不足。
(二)股东发生变更事项未进行备案。按照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检查发现,有4家评估机构发生股东变更事项未按要求到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未按要求设立职业风险基金专户。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在机构所在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来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检查发现,部分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相关要求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四)未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财企[2011]450号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均应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检查发现,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是由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不符合专职条件。
二、整改要求
(一)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不足,不符合持续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一条要求,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将撤销该机构资产评估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发生股东变更事项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十三条,向省财政厅备案。申请人已发生的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备案、违反规定的,应当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将撤销该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对未按要求提取、使用执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令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和《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完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对未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伙人或股东不符合专职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一条要求,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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