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采〔2015〕1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和《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要求,现将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全省检查材料,建立检查工作联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通知》和《指标体系》要求负责本级项目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按照《财政部通知》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规定,全省确定检查3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中省财政厅拟确定检查8家(名单附后),市(州)本级各选择2家,各市(州)级负责安排一个县(市、区)选择1家(贵安新区除外)。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栏中公示的我省2014年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为避免对同一家机构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省财政厅确定的检查单位列入被检查对象。同时也为了避免各级各地之间对同一家机构多级重复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以市州为单位)应在3月20日前将选择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和工作组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报送省财政厅,如发现有重复检查单位,省财政厅将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本次检查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时间、标准和尺度、分级分工、针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即从2015年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和步骤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执行。
各市(州)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报告于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6月30日前将汇总形成的本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各市(州)财政部门于8月1日前将处理处罚结果报送省财政厅,8月14前省财政厅将汇总的全省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报送财政部。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的检查原则、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时间、工作要求和检查指标体系,精心组织好此次检查工作。要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政策,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851-86892180,联系人:蒲秀坤,余成智。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
2.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
3、省本级检查机构名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