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办〔2015〕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5〕12号)精神,为优化《贵州省“贵园信贷通”产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黔财办〔2014〕68号)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产业园区中小企业融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优化“贵园信贷通”政策措施
(一)放宽单个企业贷款限额。对有贷款需求且前景好、风险小的企业,通过资信调查认定,可适当放宽限额控制,将单个企业贷款限额从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二)灵活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期,为保证企业资金链不断裂,应做好续贷管理工作。对需延长贷款期限的企业,在符合合作银行规定的情况下可放宽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管理及清算自动延续至下一合作期。
(三)放宽贷款风险代偿补偿时限。经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合作银行审定,确认企业在贷款期内未按规定支付利息以及因不可抗力、涉法涉诉等特殊情况而无力偿还贷款本金的,可按三方协议约定适时启动清算代偿程序,并在符合合作银行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三方协议审核审定权限。以三方协议范本为基础,明确三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确定信贷规模及需匹配的风险代偿补偿金数额。在不违背“贵园信贷通”政策原则的前提下,各地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可增加补充条款并先行签署协议,报送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署手续。
(五)存入风险代偿补偿金与合作银行放贷规模挂钩。签订三方协议后,省和各地园区将承担的风险代偿补偿金按进度拨入与合作银行商定的相应银行账户,合作银行要做好本系统上下级间的工作协调。首次拨入风险代偿补偿金50%,合作银行放贷规模达到1:4时,再拨入风险代偿补偿金50%。积极探索全过程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存入与放贷规模进度挂钩的管理模式。
二、落实贷前贷后工作措施,有效管控风险
(六)强化贷前联合审核工作。县级政府要召集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合作银行实施贷前联合审核工作,结合各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已获贷款银行家数及贷款总额限控等指标确定企业贷款需求清单。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增信调查。
(七)强化贷后跟踪管理。园区管委会要采取一定方式跟踪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抽逃贷款、骗取贷款以及其他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县级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贷后管理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评估相关企业贷款逾期风险状况、帮扶措施以及确定贷款逾期企业的追偿方案等工作。
(八)贷前贷后管理的主要措施。为解决企业基本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银行不了解企业情况等问题,做好贷前贷后管理是风险管控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贵园信贷通”政策实施的重要环节。主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合作银行通报企业贷款余额变动及结算情况;(2)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有关职责部门)通报企业上月用水、用电、用气、工资发放、生产经营情况;通知企业做好签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所涉及的法人代表、股东的财产权属证明等准备工作;(3)财政部门通报企业财务数据情况;(4)人保部门通报企业五险缴纳情况;(5)税务部门通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缴纳情况;(6)工商部门通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变更情况;(7)房管部门通报企业主要股东房产变动情况;(8)国土部门通报企业土地变更情况;(9)工信等成员单位通报企业有关经营信息情况;(10)公检法部门通报企业涉法涉诉情况等。
(九)做好续贷管理工作。在贷款期满提前60天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续贷申请,园区管委会会同合作银行,按规定落实企业续贷相关手续,并延续至下一合作期管理。
三、加强政策衔接,发挥金融机构的工作能动性
(十)做好有关金融产品与“贵园信贷通”政策的衔接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统一内部认识,优化内部职能、管理权限、风险管控机制,把“贵园信贷通”政策融入支持中小企业信贷的业务中,形成本系统的工作方案。
(十一)积极构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各金融机构要依托国家金融调控政策,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作贡献。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各地产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对接,把“贵园信贷通”政策作为构建政银企平台的重要着力点。各合作银行要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工作,有效控制风险。
四、建立健全管理约束机制
(十二)各地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贵园信贷通”实施的有关基础工作。一是对企业贷款需求进行摸底,提出贷款需求规模及企业清单;二是在不违背“贵园信贷通”政策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与选定的合作银行商定三方协议条款;三是应落实本级应承担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并在三方协议签署后先行将本级承担的风险代偿补偿金按规定拨付到位。
(十三)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各地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确定的三方协议,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协议的签署并将省级承担的风险代偿补偿金按规定拨付到位。
(十四)三方签署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级政府及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完成贷前联合审核工作,向合作银行提交企业贷款需求清单。在贷款合同签订前,合作银行可要求企业法人代表、股东签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拒绝签署的可不予受理。在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合作银行按三方协议约定时限完成与企业的贷款合同签订工作并发放贷款。
(十五)对在规定时间内合作银行未实施贷款投放的项目,合作银行应书面向产业园区管委会说明情况。在三方协议签署后2个月为限,产业园区未实施贷前管理或合作银行未实施放贷的,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收回省级拨付的风险代偿补偿金,三方协议自动终止。
(十六)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地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要按三方协议约定落实代偿清算工作,构建有效的互动机制。清算代偿后的追偿工作由合作银行、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开展,追回的清偿款按各方所承担代偿补偿比例受偿。
(十七)推进企业诚信机制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产业园区管委会对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及套取、骗取贷款的企业和股东,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并抄报省财政厅及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除采取追偿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3年内将不享受各级政府有关支持政策。鼓励产业园区企业抱团发展及相互监督,除企业缴纳百分之一的互助保证金外,产业园区管委会可鼓励企业间建立互保机制,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
(十八)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动态反映“贵园信贷通”实施过程中风险代偿补偿金管理、贷款需求、贷款投放、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统筹做好系统的构建、指导、运行工作。
(十九)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从风险代偿补偿金利息收入中列支“贵园信贷通”试点所需工作经费。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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